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世界运河城市可持续发展扬州宣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相关精神,创新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运河文化传承,加快运河城市绿色和谐发展,推动运河城市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运河城市资源环境职教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集团中文名称为:“运河城市资源环境职教集团”,英文名称为:Canal City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第二条 运河城市资源环境职教集团是由扬州市职业大学牵头,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赋能指导,主要面向国内外资源环境类国际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校及企业,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目标:
(一)推动资源共享。建设资源环境与安全生产大类专业联盟,实现专业共建共享;建设运河城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育基地,实现师资共培共享;建设运河城市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库,实现课程、教材共建共享;建设运河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实现实训基地共建共享。
(二)促进文化传承。建立非遗传承人研修研习基地;健全运河城市科技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加大运河文化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为运河文化保护传承、运河资环环境保护利用提供人才支撑;建设以运河文化为主题的共享性教学资源库,推动运河文化入校园。
(三)加快绿色发展。发挥运河城市职业院校、研究机构的智力优势,推动设立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运河资源环境研究机构;围绕运河利用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定期组织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积极推进跨领域合作研究,加快研究成果转化;依托职教集团,组建常态化、机制化、多样化的志愿者队伍。
(四)推动中外交流。推动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深度交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推进一批高水平的职业院校交流机制。如与世界运河城市职业院校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和学术研讨会、面向世界运河城市招收来华留学生;建设扬州市职业大学运河学院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本集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本集团秘书处设在扬州市职业大学(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458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集团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战略举措和有关工作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要求,开展业务工作,落实相关的工作部署,推动职教集团发展,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
(二)健全政行企校对接协作机制。依托集团平台,搭建职教集团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成员单位供需信息,建立基于人才、技术、项目稳定的校企合作交流对话机制,积极推动集团成员单位在学校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三)创新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机制。依托集团平台,广泛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互兼互聘双向流动机制,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双元育人,提升集团服务产业升级的能力;
(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依托集团,大力拓展中高职衔接、高本衔接项目,促进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积极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加强东部地区职业院校与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东西部职业教育协同发展,提升集团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五)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依托集团,开发行业职业教育系列标准,落实行业职业教育规范化建设,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推广应用行业先进技术,组织开展行业人才需求调研,推进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高质量培养;
(六)推动构建育训并举的职业教育格局。依托集团,积极探索1+X证书制度试点,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推进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或研发基地,推广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及学历提升培训,构建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格局。
(七)积极推进集团资源研究共享。依托集团,搭建行业大数据平台,组织开展运河城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整合与研究,实现集团化办学先进经验在行业内部的共享,为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八)提升运河城市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推动与国内外资源环境类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职业教育合作与交流,积极打造运河城市职业教育国际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成员发展
第七条 集团单位成员按其学校、企业的规模、行业的影响力及其在本集团所发挥的作用,可分为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
第八条 本集团发展成员,须填写《运河城市资源环境职教集团》规定的申请资料,由本集团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 本集团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集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集团章程;
(二)有加入本集团的意愿;
(三)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集团成员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院校联合组织。集团成员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集团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二)获得本集团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集团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定向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对本集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愿选择参加与退出。
第十二条 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集团的章程以及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集团决议,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集团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本集团名义承担任何法律和经营责任;
(四)向本集团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成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更名,或成员代表变更的,应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本集团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集团机构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本集团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和部署本集团各项事宜,选举常务理事单位,选举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需从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理事会的职责:
(一)讨论通过或修改本集团的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方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集团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需要,提交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提议;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集团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集团监督机构,设监事若干名,由常务理事单位推选。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集团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担组织、管理、协调集团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集团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和对接集团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集团成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集团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成员单位内院校、企业领导或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担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集团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责是:
(一)理事长:负责全面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主持重要工作的研究和部署,督促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集团参加有关会议,签署重要文件;
(二)副理事长:参与本集团的工作会议和重要工作的研究与决策,负责落实工作安排;
(三)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集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集团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议事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研究集团工作。适时召开理事长会议,部署集团工作;
(二)结合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推进落实集团工作;
(三)召开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参会人数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与会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原因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参会成员,通报情况。
(四)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人员通过表决方可生效。
(五)本集团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作为集团二级组织机构,具体开展集团专业(群)建设、校企合作、招生就业、社会培训、技术服务、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工作。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制定建设方案,选聘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负责人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报集团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经费来源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的经费实行自筹。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本集团经费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集团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本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集团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集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九条 本集团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其它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2年4月26日开始生效,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